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哈地税发[2012]53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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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哈地税发[2012]53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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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7:13 |
| 信息简介: | 自2012年6月1日起,对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电脑定税的餐饮业、洗浴业、娱乐业除外)中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简称“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