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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政发[2011]10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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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7:18 |
| 信息简介: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