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税法规定、属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县、市、区(分)局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市、州局审批的,应在接到县、市、区(分)局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省局审批的,应在接到市、州局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权限范围外的审批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
对在窗口临时开票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对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明确规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各市、州原定标准执行,但附征率最低不得低于1.5%。在市、州辖区内,附征率必须一致。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防止地方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文件要求,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席会议协商同意,由国税部门在窗口临时开票征收“两税”时,向缴纳“两税”的纳税人同时代征地方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规定,对铁路运输单位取得的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售票服务费三项收入免征营业税。
各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应在协查科或综合科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两局之间应加强联系协调,定期交换信息,互通情报,在共同选案、制定联系检查方案、组织专项检查、联合公告、稽查宣传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我省税务稽查工作。
对地处偏远乡村、交通不便,且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和地处城镇或基层税务分局所在地且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纯管户”,可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税。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组织编制设区的城区范围内统一的定位编码规划,并按各区局管辖范围分割区局定位编码规划;统一组织和制定各区局共同采用的行业分类、定额计算公式、定额单位、定额标准、定额信息采集项目和对应的定额调整系数。
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0元统一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1500元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执法人员调查、检查后应写出报告,提交会审领导小组集体会审,依据有关法规审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根据分级会审制度规定的权限,逐级审理,集体讨论决定。
政府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境内焦柳和浙赣铁路扩改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4]27号)文件精神,焦柳铁路石门至怀化段建安营业税减免30%,请各单位按照省政府会议纪要规定,认真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转移登记手续前,应督促车属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纳税手续;要协助地税部门在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设立税收窗口,并配合开展税收征管网络与交警机动车年检审网络联网控管试点。
各市、州局要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本地区的门票清理工作,及时将门票纳入地税机关管理,做到清理工作不留死角,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不按照要求印制门票或不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退税机关应本着“严格管理、加快进度、服务外贸、支持出口”的原则,积极配合出口企业做好出口退(免)税申报工作,对已受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加快审核进度。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海关、外汇、外经贸系统的联系与协作,加快出口退税单证的回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1]337号)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金融企业的呆账核销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适应金融、保险待业体制改革和核算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南昌市办事效率,确保审核质量现就金融、保险企业有关的涉税审批事项调整明确如下,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是当务之急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各地要迅速将《办法》传达到各基层国税部门。要组织税务人员、特别是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集中培训学习;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加大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管力度,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严格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条件,凡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取消其自开资格。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又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税免征办法改变后,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运用多种形式,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加强政策宣传。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原则上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或办理;同时,办税服务厅与税务机关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后台)之间的业务承接、核批、转批等事项由办税服务厅负责管理。税务机关将有关涉税事项移入地方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相关人员、业务及信息等要纳入办税服务厅统一管理。
为提高审批效率,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暂仍按湘地税发[2001]14号规定办理。地税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时,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
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与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信息沟通工作,督促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检审、过户等手续时要求车属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纳税手续,并明确只有缴清车船使用税的车辆才能进行车辆年度检审;与财政部门协商好必要的经费支持。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将纳税人认定情况与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逐户核对,凡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纳入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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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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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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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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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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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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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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