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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2004]2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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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9:36 |
| 信息简介: | 对符合税法规定、属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县、市、区(分)局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市、州局审批的,应在接到县、市、区(分)局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省局审批的,应在接到市、州局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权限范围外的审批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