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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在“高企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平台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数据系统并联动湖南科技云系统,实时核验并自动填充企业填报的营业执照信息,在减少填报材料的同时确保企业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2026年湖南省高企认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进行,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6月25日、9月10日,市州科技局审核推荐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6日、9月20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上注明的资格有效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减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技先企业。首次申报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申报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进行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忘记用户名、密码的企业,可按照系统提示找回信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2026年高企认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进行,我市第一批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5日(星期四);第二批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0日(星期四)。申报企业自行留存纸质申报资料备查(须保存5年以上)并上交一份完整申报资料PDF版至各区县(市)科技局。
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作为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原则上留归当地财政安排使用。对于少数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省可以适当调剂平衡。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地、州、市税务局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各地、州、市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限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七五”期间重点用于小学和初中,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发放奖金或移作他用。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年终应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征收耕地占用税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的土地,对其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税额应相应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和农业税任务基数。
对属于“三税”还贷或以“三税”补亏、补差的,按还贷额或补亏、补差额,将“三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计算,不得超额退税。如某城市企业以税还贷100万元,这100万元退税中,应包括算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能退“三税”100万元,另退城建税7万元。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各项统计制度和指标,由省统计局会同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制发。长沙开发区各单位各企业报送统计资料,一律送长沙开发区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省统计局和长沙市统计局。
地方税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在我省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十年。在我省举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五年。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通知如下:
印花税提成的资金,应专项用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省、市、县(市)、城市分局集中或提留用于征管业务开支的,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工作的局长审批。印花税提成用于奖励的资金,各县(市)局、城市分局应根据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个人和协税单位,不得平均分配,也不得挪作他用。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事业性收费是机关、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收费。
城市区税务机关跨行政区域征管的,由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地税务机关编号,编好后再将这部分号码移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如当地没有按区域征管的税务机关,则由省辖市税务局统一编号后,交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发证。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并统一按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格式办理。应税销售额统一按今年预计全年数确定,计算公式为:全年预计应税销售额=(1-10月应税销售额÷10)×12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来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草案)。
要重点督促一般纳税人做好1993年底盘存工作,对一些管理不善的企业,期初存货金额要重点抽查、核实。纳税人盘存中溢余、毁损、盘亏的存货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税法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不重复计提进项税额的原则处理。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凡涉及几个支付环节的个人应税所得,其具体执行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环节应是直接分配个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内部具体执行代扣代缴的职能部门在履行扣缴义务时,应将本单位未通过财会部门支付的个人所得合并计税。
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少数民族县(市)的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2年。
各外贸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认真清理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贷物(包括待运出口贷物),如实、及时填报《1993年库存出口贷物申报表》。长沙地区外贸出口企业将“库存表”直接报送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其它各地的外贸出口企业将“库存表”复印件一份送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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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宁建规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
- 2青建工[2026]21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考勤与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 3鄂自然资发[2026]1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4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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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闽税函[202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411号提案的答复
- 10闽税函[202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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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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