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执法权力,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也是税源管理部门强化税源管理与监控的基本职能和基本手段之一。
市(州)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各市(州)局征管科负责牵头,监察室配合。各市(州)必须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标准》(见附件1)中《市(州)局手工版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标准》的要求,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认定审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政许可法》,切实加强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营业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后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职责分工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170号)的规定,为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审批制度,有利于打击和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确保退(免)税进度,现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的具体工作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明确如下
全面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继续做好今年的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2005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及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省局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各地可根据信息化水平高低确定各部门间的信息传递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进行实时监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纸质的形式传递信息,次月十日前进行一次信息交换。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根据《关于国税系统电子缴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2005]35号)规定,《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应为一式三联,但由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缴税协议银行仍然采用试点时大量印制的一式两联的《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给需要换取税票的纳税人带来不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
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对自己进行的土地评估而增值的部分,暂无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湘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土地评估增值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也不得通过无形资产摊销方式税前扣除。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100号)中关于“建设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用于县乡公路建设的砂石材料免缴增值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县乡公路建设,其范围不能再扩大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子申报缴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受托方进行代征业务、税收票证等知识的辅导、培训,并安排专人加强对受托方代征税款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湖南省国税局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全省国税系统省、市(州)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资格的合法证明;《发票准印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3年(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严格把关,共同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和协助征收工作。各级国税、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各司其职,扎实工作。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由 50%提高到80%,湘地税发[1994]23号文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执行。
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务管理,要依照湘地税函[1997]13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连续2个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20%以上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原来由市(州)局审批印制的各类通用裁剪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权上收,由省局集中印制,发票更名为“湖南省货物销售裁剪发票”、“湖南省加工修理修配裁剪发票”。 各市(州)批印的各类通用裁剪发票只能使用到2006年3月30日止。
近一段时期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增值税法执行中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现行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省局决定,将这些业务问题集中解答,编写《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湘西自治州境内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报经州国家税务局、州地方税务局批准,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局所辖公司(工厂)报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特授权你局派员核查,并在月日前将核查情况报送我处。
我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为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各审批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
二手车拍卖企业接受二手车经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拍卖二手车,由拍卖企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价超过原值的,对拍卖企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拍卖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你市拥有芦苇资源的事业管理局、芦苇总场等单位,将其享有经营管理权的芦苇土地,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采取签订合同方式出包或转让给其他企业经营,其实质是将土地资源租赁给其他单位经营,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取得的承包或转让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安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赠并不影响公司实收资本的增减,因此安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赠不得调整安凯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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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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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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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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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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