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上报省局审批。
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同意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精神,由省地税部门从严掌握,按程序审批减免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管理中,软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内容进行了修改,要求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71号)规定办理年审工作,并采集相关信息。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应于每季(含第四季度)终了后15天内,采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时间),采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创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对实行“双简”办法的纳税户,要进行科学规范化管理。对税收核定工作要按照业户自报、民主评议、税务核定、张榜公布的业务规程进行操作,全面实行定税和征税的“阳光工程”。
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2000-3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3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对进入税务代理机构主机共享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方面要统筹安排,科学部署,确保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推广任务;另一方面要建章建制,保证工作质量,在开票、抄报税等过程中不得出现任何纰漏。
各经营主体按收入分成协议分段计算经营收入,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加上合作单位分回给企业的经营收入减去分成给合作单位的营业额。
对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精神和《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房发[1998]00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督促检查,把其列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省局要求,各市州局要在今年7月底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法规处。
各试点单位在总结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做好本地区全面推行电子报税。总的要求各试点单位要在三季度将点上有条件的纳税人都吸收到电子报税系统来,建立以电子报税为主的多元化纳税申报和缴税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以及(86)财税地字008号、湘地税发(96)26号文件,同意减免该企业2000年至2002年度房产税77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6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介质的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存纳税人档案,一份交纳税评估岗位,一份退还纳税人。
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动员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同时做好摸底工作,认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情况摸底表》(见附件),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各县(市)支公司增值税征收采取按2002年实现的应纳增值税在当地分月均衡预缴,再由市州分公司按月统一结算的办法。各县(市)支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市州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
对第三条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的,必须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上报省局。对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必须报县(市、分)局管理科同意,主管局长签字后,才能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及其所属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65号)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你局《关于下放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权限的请示》(州地税发[2003]5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同意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按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授权你局审批。
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不包括5000万元,以下同)以下的呆账损失,其审批程序和办法,按省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1]337号)规定执行。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所列16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通过修订“两税《细则》”,进一步促进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确保了税收杠杆作用的有效发挥,有利于调节房屋、车船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上闲置房屋、车船的合理使用,提高社会固定资产的有效应用。
依据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规定,湖南征管4.4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的申报表、采集方式进行了修改。
税人应当于当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为保持我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新的政策前,同意授权你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法依程序以逐户审批的方式减征或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暂行办法》(湘地税发[1999]93号)第四章“不允许扣除项目”中第12目所称“非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也指涉及所得税事项须证据支持,且该文所指合法有效凭证并不仅是指发票。
预算级次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属中央和省共享收入,按中央和省分享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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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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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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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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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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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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