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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财税[2013]555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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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0:09 |
| 信息简介: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通知》中所称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括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