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国税系统范围内,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同城通办”受理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事项,由传统的固定地点办税服务厅受理,转变为由纳税人根据便利原则任意选择办税服务厅受理方式。在全市范围内的任一办税服务厅均能受理办结。
城乡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认定,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将本地区经批准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纳税人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法人登记证到所在地县(区)级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经研究决定,现对《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试行)》(沈国税发[2006]37号)予以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监督检查,确保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适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对本级地税稽查局实施检查案件的录入及审核审批:各级地税稽查局应当及时对本单位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符合市级以上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并经本局局长审核和本级地税机关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录入信息系统。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涉及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需要临时使用发票,且不符合发票发放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应在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申请代开发票。
各市要设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随经济增长和物价变化的自然增长机制,使其能够满足生活和养老需求。省财政结合国家政策和做法,并依据各市财力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含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下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税务机关。
根据其上述经济行为及调查取得的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向李长伟等人借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双方,均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全国打私办关于推广浙江台州经验作法推进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全打[2014]1号)的精神,按照全国打私办统一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市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按照《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辽经信科技[2012]76号),确认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七研究所、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鞍山发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70户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为第十七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97号)的规定,对工程尚未决算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你局可按照上述规定,对纳税人已投入使用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精神,现函复如下:对企业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契税的土地,在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退还土地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后退还土地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日起,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停止使用。2015年1月1日前开具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报销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需提供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2015年1月1日起,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停止使用。2015年1月1日前开具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报销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总部经济具备职能高端、辐射力强、智力密集、效能明显的基本特征,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选择、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现实需要,对沈阳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发挥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推进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鼓励我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2014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3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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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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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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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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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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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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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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