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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应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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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40:23
信息简介: 免税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等有关申报期限的规定,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相关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有关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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