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鞍地税发[2013]56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地方税费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鞍地税发[2013]56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地方税费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0:01 |
| 信息简介: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