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第三产业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现对营业税核定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标准,暂确定为10%,请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调整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对于经营出售墓地行为的纳税人,凡属于对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凡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出厂价格不再浮动。为弥补配售发票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保管、劳务等支出,仍按辽价发[1992]47号文件规定,在发票出厂价格基础上加20%的管理费,即:发票销售价格=发票出厂价格×(1+20%)。
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企业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的核定和收缴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范围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应停止供应并收缴结余的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
为了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我省固定业户临时到省内外市县进行经营活动的,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亦比照国税发[1995]87号文件一并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按要求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报表》(样式附后),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定,抵扣和结余情况。《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报表》,每月上报一次,于次月底以前上报。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1995]46号《关于核定税务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市严格按照省物价局重新核定的普通发票出厂价格执行。对普通发票印刷厂不能执行本通知价格的,即取消其普通发票印刷厂资格。
税务部门要主动向有关部门介绍开征土地增值税的意义和具体政策规定。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代收计划内重油调拔手续费征税问题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的生产企业代收的计划内重油调拔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价外费用,应全额并入销售收入中征收增值税。
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后,连同《税收收入缴款书》和《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书》,一并提供给负责退税审批的财政部门,办理退税事宜。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税后将《证明单》留存。
依据辽地税发[200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2年1月14日起,本法规第四款的规定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取得的定额运费发票、客运发票,不能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建设基金,从1995年1月1日起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你局《关于铁法矿务局小康煤矿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沈国税征字[1995]98号)收悉。关于省内油田、矿山等跨地区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由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能单独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因而无法按增值税计算办法准确计算其应纳税额。
省地方税务局、建设厅、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辽地税发[1995]17号)中所指的建设部门,是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未单独成立房地产管理局的建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省政府辽政发[1995]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推动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就城镇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业生产者以自产的注释所列农产品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及一般纳税人外购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释所列农产品,可按10%计算扣除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向其下属各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属于有偿提供服务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就其收取管理费的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为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了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除运输业务外,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管道一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锦州采油厂、钻井二公司等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营业税应税劳动,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关于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征税的问题对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而由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如企业在销货发票上全额反映的,应全额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否则,只对保险公司返还给企业或由企业坐扣的代办费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加强对餐饮业发票检查。餐饮业发票撕扯部分与填开部分的金额必须相同,对填开金额和撕扯金额不同和全部撕扯的,属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规定处罚,处罚时每组违章发票要按票面最高额补税,按票面最低额报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资格、收费票据管理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表、票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按上述办法计算未付款税额后,纳税人当月取得的抵扣凭证,不论其货款(运费)是否支付均可将其进项税额计入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借方,月末计算的未付款税额仍反映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月末借方余额中。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体、私企运输户雇佣的司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或受雇佣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辽国税发[1994]22号、辽国税一[1995]53号文件执行。对1996年继续免税的货物和1996年恢复征税的货物,其对应的期初存货已政税款,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不再作为进项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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