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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大国税发[1996]7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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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29 |
| 信息简介: | 按上述办法计算未付款税额后,纳税人当月取得的抵扣凭证,不论其货款(运费)是否支付均可将其进项税额计入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借方,月末计算的未付款税额仍反映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月末借方余额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