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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一[1995]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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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47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调整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