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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一[1995]10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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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35 |
| 信息简介: | 农业生产者以自产的注释所列农产品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及一般纳税人外购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释所列农产品,可按10%计算扣除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