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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199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一工程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锦州采油厂等单位缴纳地方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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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32 |
| 信息简介: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除运输业务外,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管道一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锦州采油厂、钻井二公司等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营业税应税劳动,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