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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一[1995]4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产品征税(增值税)证明单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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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39 |
| 信息简介: | 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后,连同《税收收入缴款书》和《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书》,一并提供给负责退税审批的财政部门,办理退税事宜。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税后将《证明单》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