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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流[1995]11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确掌握混合销售行为征税界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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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42 |
| 信息简介: |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