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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流[1995]19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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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34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向其下属各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属于有偿提供服务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就其收取管理费的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