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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川国税函[2009]2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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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18:44
信息简介: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单户贷款呆账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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