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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财税[2008]16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汶川地震损失严重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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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8:51 |
| 信息简介: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