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川国税函[2009]1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 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川国税函[2009]1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 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8:46 |
| 信息简介: | 对符合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条件的分支机构若能够独立计算出相应的利润,可按照税法和条例规定,按照项目享受免税政策;如分支机构不能够确切计算出相应利润的,可按照总分机构预缴比例享受免税政策。总局新文件有规定的,按新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