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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驻川监[2008]17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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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8:49 |
| 信息简介: |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自2008年7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