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地方税务检查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证件注明的范围内对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地方税收检查。对交纳地方税收的金融、军工、部队企业等单位和跨地区进行地方税收检查时,应同时出示派出单位(县、市区分局)以上地税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式样另行通知)。
鉴于个人办学主要是经教委批准的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工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应加强与教委的密切配合,加强对个人办学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并将实际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于每次签订转让或预售房地产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并同时提供房地产转让预售合同及有关资料。
天然气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天然气计税数量×单位标准税额四、纳税地点天然气资源税,不论其销售和核算地在何处,均应向天然气开采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交纳。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税收管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除政府部门行政监督检查外,企业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工资审计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6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除天然气、原油(含凝析油)货物销售以外,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及其所属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均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全部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使用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决定对预售房地产确定预征比例对其预征土地增值,具体规定如下:一、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之后签订的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其他废渣”的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之前,暂指除粉煤灰、煤矸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外的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等其他废渣。
鉴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房地产税法为五十年代初颁布的税种,操作性不强,各地执行口径不尽一致,鉴此,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税,依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我省对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执行。
资源税减免除《条例》和国务院规定项目外,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减税、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转报省政府审批。
对于以房产投产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可按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税务登记证(包括正、付本、不含铝合金外壳)每套50元;各收费单位不得另加其它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
全面建立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登记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建立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登记制度,凡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登记表。
对粮食部门从事政策性业务机构的房产免征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商业性经营机构的房产按现行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业务机构指:省、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村粮管站、粮管所、粮库、转运站、军供站;商业性经营机构指:粮油零售企业(单位)、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
对有特定印制要求和不使用防伪专用水印纸(或底纹纸)、有色荧光油墨的发票如公园门票等,可暂不采用统一防伪措施印制,但必须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对政策性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业务性质划分征免。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管法办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制定。
地方税收发票按行业和特定用途暂划分为综合、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收购业八类44种票样(具体各类和使用范围详见《样本》目录)。
公墓管理费是公墓管理者向死者亲属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公墓的守护、维修和管理。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公墓所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地方税务登记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件制作、调运、办理登记、核发证件、印制办证表格、开展办证宣传、组织办证情况检查等费用开支。各级要加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手续,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农民自产自销的生猪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农民自产自销的生猪一律免征增值税。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直属支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公司,由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实旋就地监管。
新税制实施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传[1993]75号)对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发电厂、供电局所在地预征,核算地清结算的办法征收,对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定额(率)分别确定为4元/千度、3%。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