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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1997]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增值税预征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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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40 |
| 信息简介: | 新税制实施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传[1993]75号)对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发电厂、供电局所在地预征,核算地清结算的办法征收,对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定额(率)分别确定为4元/千度、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