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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发[1996]11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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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43 |
| 信息简介: | 对政策性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业务性质划分征免。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管法办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