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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发[1996]8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完善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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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51 |
| 信息简介: | 除天然气、原油(含凝析油)货物销售以外,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及其所属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均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