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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发[1996]10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投资联营房产和融资租赁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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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47 |
| 信息简介: | 对于以房产投产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可按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