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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发[1996]06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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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44 |
| 信息简介: | 对粮食部门从事政策性业务机构的房产免征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商业性经营机构的房产按现行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业务机构指:省、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村粮管站、粮管所、粮库、转运站、军供站;商业性经营机构指:粮油零售企业(单位)、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