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川国税发[1996]9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川国税发[1996]9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2:49 |
| 信息简介: | “其他废渣”的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之前,暂指除粉煤灰、煤矸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外的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等其他废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