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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发[1998]28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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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05 |
| 信息简介: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涉及我省三户企业,一并摘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