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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1998]16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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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15 |
| 信息简介: | 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我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