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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1998]第15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对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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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13 |
| 信息简介: | 对完成政府年初下达经济指标较为突出的厂长(经理)取得的政府奖励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