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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1998]19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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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14 |
| 信息简介: | 《通知》中“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申报7月份应纳税款开始,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