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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1998]第22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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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12 |
| 信息简介: |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依据1997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9号规定,不再享受“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及“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的优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