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办税终端可办理认证业务,网上办税厅、网上认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等业务不受影响,但请使用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在9月18日前完成发票入库操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省局以鼓励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和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为主线,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公告》。《公告》共22条,涉及面广内容多,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组织学习《意见》和《公告》,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农产品核定抵扣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税收征管法》需要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由国、地税机关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各自做好税种认定。国、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有异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2012年9月20日,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12]34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省局在全面总结淮安、徐州、盐城、宿迁、苏州、苏州工业园区等单位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全省统一模式的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系统软件,并作为网上办税系统功能模块,嵌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中,经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试运行,系统运行稳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本表为新增的报表附件,填报内容为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实行差额征收允许抵减的项目金额。非试点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改征增值税收入不纳入省对市县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计算范围,不纳入省对市县体制结算增值税增幅考核范围。本轮财政体制执行到期后,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处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2012年10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
其他“营改增”纳税人于10月31日前完成10月1日前已开具发票信息报送、验旧;截止2012年12月31日地税发票仍未使用完毕的,向地税机关缴销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凭地税机关出具的文书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纳税人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开发产品(普通标准住宅、其它类型住宅、其它类型房产)分别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独立建造的房产同时包含其它类型住宅和其它类型房产的应合并以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类型确定为清算类型。
凡在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所属的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委托江苏省地方海事局代征。
为加强省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与节能评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省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与节能评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凡属于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凡属于审批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2012年1-9月,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共征收社会保险费1314.49亿元,同比增收265.77亿元,增长25.34%。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852.03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37.56亿元;失业保险费76.95亿元;工伤保险费27.42亿元;生育保险费20.54亿元。
试点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同时填报《税负变化表》。由于涉及申报系统调整和纳税人填报辅导,我省试点企业10月、11月份《税负变动表》请于12月1日至15日期间纳税申报时一并完成上报。
省辖市局在地税移交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国地税登记信息比对,产生《“营改增”后续接收户基础数据比对核实表》(见附件2),并确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征收方式、是否为共管户、是否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发给主管税务机关。
我省国税系统现行普通发票票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根据苏国税发[2010]176号文件规定的19种普通发票;二是因“营改增”工作需要新增并已向社会公告(2012年第3号)的11种普通发票。
非共管单位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信息、存款账号账户信息、税种认定信息、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税收优惠和其他备案信息、出口退税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
我市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混业经营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由于涉及申报系统调整和纳税人填报辅导,试点企业10月、11月份《税负变动表》请于12月1日至15日期间纳税申报时一并分月完成上报。
代开纳税人提出放弃免税权书面声明。代开纳税人书面提出自愿选择放弃起征点以下免税权的,自申请的次月生效,从生效日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享受起征点以下免税的优惠政策。
空壳企业是指企业架构仍然存在,但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分立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已归属于新成立企业或其他企业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企业;资金困难企业是指仍在继续生产经营并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但确因不可抗力及生产经营周期造成资金紧张暂时无能力缴费的企业。
我省国税部门将于2012年12月开始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征收。对税款所属期2012年10-11月的广告服务业补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2012年底前集中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
为规范纳税人使用的表单,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省局统一梳理了纳税人使用的表单(表单一览表见附件),已在外网发布。上述表单于2013年3月1日启用,原表单于2013年2月28日停止使用,请各地做好宣传准备工作。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涉税事项申请单》(见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得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微观执法中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坚决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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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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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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