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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财税[2011]3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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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07:52
信息简介: 对个人转让住宅类的旧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 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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