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模拟运行了解企业财务人员和国税机关从事“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税务干部对税收政策和相关应用软件操作的熟悉程度,查找前期宣传培训工作的不足,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干部做好培训和辅导。
纳税人在各市国家税务局公布的评定起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对于国税、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扩大该发票的适用范围,新增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时使用和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使用。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如当前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其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及相关附报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如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及相关附报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10﹞16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201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自即日起市局停止印制千元版手工发票。鼓励纳税人使用机打发票和税控发票,对于确有需要使用手工发票的可供应百元版手工发票,各税务主管机关应做好对相关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办税服务厅在发票发售环节也应做好把关。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属省本级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下同)继续全部归省本级。原属市县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按属地原则全部划归市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产生税负增加情况。
在阜阳市范围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在阜阳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执行。
加大支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强化青年创业支持,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出租汽车发票和客运发票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启用。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国税局监制发票和结存的地税局监制发票允许同时使用;2013年1月1日开始,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
“营改增”实施时间。凡依据营业税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2年10月1日(含)之后的纳入试点范围的“营改增”业务,均应在国税部门扣缴增值税。在上述时点之前发生的业务以及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其他业务仍应在主管地税局扣缴营业税。
对全市年应税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与现行财政体制相衔接,原属省本级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全部归省本级。原属市县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按属地原则全部划归市县。原属省与合肥市分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按原定分成比例分别归省级和合肥市。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营改增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重要事项要亲自抓、亲自处理;分管领导作为主要责任人,要具体抓、抓具体,全程跟进,各环节全面负责;经办科(股)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抓好各项业务工作,科学精细组织开展工作;经办人员作为具体负责人,要积极努力,认真提高工作效能,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
对试点纳税人中非共管户,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领购、尚未使用完毕的发票,纳税人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缴销手续;纳税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允许其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
在“营改增”试点工作实施后,为满足广大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需求,省局组织资源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相关功能,形成《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
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本人年度总结和述职内容。需在本单位或全局范围述职的,通过会议述职、网上书面述职等形式,接受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并加入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且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每年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供年检合格名单,并予以公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已于10月1日在我省正式运行,为保障大家自11月1日起使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办理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子申报(即使用U盘申报)软件进行了修改,研发了“营改增”地区专用补丁,现将该补丁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设经营主体如需办理发票申领业务,继续选择“涉税办理”→据实填报提交办税员及发票申领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在审核端完成审核→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经营主体如暂不办理发票申领等涉税业务,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到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
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地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近日,GSCP授权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取得的上述股息所得按5%的优惠税率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10]16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201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及临时经营开具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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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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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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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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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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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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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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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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