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其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对应的含税收入分别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9〕108号)确定。
省局负责完税情况证明格式、内容的制定及有关政策解释,各市地税局、广德和宿松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完税情况证明的印制、发放、保管等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税情况证明管理制度。
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供相关税控专用产品和服务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购买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纳税人购买通用设备的渠道,严禁以所谓设备不兼容等为由向企业强买强卖和变相搭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AEO企业可享受出口退税“免填报”“单一窗口”非接触式办税等便利服务。在国家下达出口退税计划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办理出口退税。
进一步方便我省参保人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经省医保局研究,决定自8月2日起,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由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扩大至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化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场景拓展应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办理系统与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
对农村居民建房应纳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严格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地税机关应积极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提高农村居民对政策的知晓度,提高建房农村居民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地税部门要及时、快捷为纳税人做好相关纳税服务工作,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将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工种)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并列为急需紧缺工种,补贴标准上浮10%。鼓励相关院校为养老服务人才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提供机会。用人单位要保障本单位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其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2年11月29日至2012年12月18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2年12月20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纪检监察衔接,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查处力度,强化法律执行力和威慑力。
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在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和确保基金安全基础上,结合完善预算管理,加强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文件相关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24年12月28日前完成2025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工作。
鼓励家政企业引入现代企业经营模式,提升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打造家政服务品牌。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家政企业,逐步向员工制家政企业转型发展。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国家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时应交纳的地方税费,地方税务部门可委托代征。委托代征具体事宜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商定。地方税务部门也可以采取派人入驻国税办税大厅联合办税的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国税办税大厅设立专门窗口,负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对应当注销税务登记的煤炭行业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需依法组织清算,及时结清应纳税(基金、费)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其它税务证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依托现有创业载体,开设银发经济创业孵化专区和基地,对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保留3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转发财政部59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此类规范性文件以财政部公布的清理结果为准。对6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打包”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3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等规定,现对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根据安徽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发[2012]211号)规定,2012年12月份征期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期限延长到12月份31日。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了解和精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过优化政策宣传、辅导帮办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推出精准推送、线上咨询辅导、线下咨询辅导三类宣传辅导服务。
加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制度建设,要深化告知制度、完善回避制度、强化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严格说明理由制度、落实重大执法事项合议与备案制度等,进一步构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长效机制。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2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1.5万元。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75号),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注税中心组织编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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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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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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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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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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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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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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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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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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