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实现办税服务职责集约化管理,将纳税人所有申报、申请办理事项前置到办税服务厅,实现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积极扩大财税库银横向联网面,大力推行网上申报,努力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并要求主管地税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应当充分尊重争议双方的意愿,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威胁、欺诈申请人进行和解与调解。在和解、调解过程中,争议双方应当平等协商,真诚交换意见。
主动深入拟上市企业宣传解读相关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因素调研,积极排查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有关涉税政策问题,特别是针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兼并、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政策难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依法合理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
在我市以各类承包形式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成果所得应按照“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市级地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4号)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市级地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地税局成立以来至2011年底,以市局名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应该列入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市局2007年已发文公布的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未列入本次清理范围,具体文件目录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芜地税[2007]103号);转发上级文件仅对市局制定的补充内容进行清理,上级机关制定的文件,以发文单位清理结果为准。
通过开展试点,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完善农产品流通链条,加快建设以农批对接为主要渠道,以农超对接为发展方向,以直销直供为重要补充,以电子商务为探索趋势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我局将于近期派人上门开展实地调查,并发放《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辅导您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调查人员将当场核对您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所填调查表内容是否吻合,核对无误后将调查表带回。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用足用活用好。要优化纳税服务,主动加强税企联系,征询纳税服务需求,开展税收政策讲解,指派专人与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
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但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额入库。
年终汇算清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保障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改房等)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销售非保障房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我局征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确定为0.75%。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现行全文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加速安徽崛起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因此,做好试点工作是全省国税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今年我省国税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营改增试点是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第三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试点工作是全省国税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今年我省国税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滁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1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滁人社发〔2012〕155号)公布:我市201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679(元∕人、年)。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计划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区国税局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当地地税机关联系,按照信息交接方案的规定,落实国、地税之间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交接的具体时间、方式和交接手续,确保营改增纳税人信息及时、准确交接。
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工作思路,大力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培训,增强对改革试点的认识,提高改革实务的操作水平,为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对我省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营改增办公室),在省国税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办税服务厅发生严重争执的,办税服务厅值班负责人应当及时将当事人引导到咨询辅导区或其他便于沟通交流的场所,做好纳税人情绪疏导,详细了解争执发生的原因,做好相关业务的协调处理和解释工作,避免造成办税秩序的混乱,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凡经国税机关认定,取得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服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78号)规定,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范围内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做好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替换工作。
税务干部的培训内容为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升级及税控系统的抄报税、发票认证等相关业务操作。税务干部的培训实行省、市局两级培训方式。省局于8月8日前完成师资培训,各市局应于8月20日前完成对所属区县局税务人员的培训。
依法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的纳税人,应当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依法不需要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的纳税人,应当向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单独设立车船税收专业管理机构的地方,由市级地税机关确定办理减免税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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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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