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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10-21
摘要:纳税人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而支付的利息和滞纳金,以及因逾期竣工而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得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模块提交;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51800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年10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强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成本费用扣除

  (一)纳税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而支付的利息,可以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二)纳税人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而支付的利息和滞纳金,以及因逾期竣工而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得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二、关于开发间接费用扣除

  (一)纳税人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费,不得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扣除。

  (二)纳税人缴纳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扣除。

  本公告自2027年X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年X月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说明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扣除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纳税人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而产生的利息,在性质上属于地价款,可以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纳税人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以及因逾期竣工而支付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纳税人因承担违约责任而支付的金额,不属于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得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二)明确员工离职补偿费和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扣除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纳税人向离职人员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费,属于行政管理费用,不得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扣除。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规定,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一次性缴纳,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月缴纳。纳税人缴纳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属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扣除。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7年X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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