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7]39号)及《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2005-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标准的批复》(宣政秘〔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宣城市2011-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标准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符合前4项条件之一的企业监控级次为总局监控,仅符合第5项条件的企业监控级次为省局监控,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中要明确标注。为确保各月同户率达100%,监控企业一经确定,年内不予更改。
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进行了清理评估,继续有效,文件目录为《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
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繁杂点多,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创新社会宣传、纳税服务、后续管理等方面的方式方法,努力扩大自行申报数量、提高申报质量,进一步促进征纳和谐。
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称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承接政府发包的勘察、设计等工程合同时,当地政府往往要求其在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税款,否则拒付工程款项,导致纳税人只能在服务购买地按3%征收率开票缴税。
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制度。省财政部门每年度将统一部署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具体工作,并以市为单位汇总本地区报备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尽快落实到企业。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涉企专项资金,可直接明确到企业的,3月底前要完成下达或拨付;采取竞争性分配和申报评审方式安排的,4月底前下达完毕。
对申请撤销登记涉及的公司股权已被质押、抵押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涉事公司正处于诉讼案件中或者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可能对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损失的,登记管辖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积极协助申请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履行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工作。
符合前4项条件之一的企业监控级次为总局监控,仅符合第5项条件的企业监控级次为省局监控,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中要明确标注。为确保各月同户率达100%,监控企业一经确定,年内不予更改。
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通过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开展住房“以旧换新”、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扩大“白名单”覆盖范围、建设“好房子”等18条措施,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开展房博会等促销活动,适当延长举办期限,其间组织不同主题和形式的“方便看房”活动,并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一定购房补贴。鼓励房企打折促销,采取购房赠车、赠家电等手段促销,加大团购优惠力度。
从2024年11月1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石家庄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石家庄市自住住房的,取消对其户籍地限制。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切实实行“先纳税、后用地”,防止税收流失。同时应当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管税。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征收,广泛宣传契税法规政策,积极营造“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的和谐征纳环境,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培养一批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要求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在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水平、审计质量和服务全省建设能力、增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全国竞争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大力实施强企工程,引导优质资源向优势民营企业集中,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质量和品牌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军型企业和企业家。
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同一个国税机关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对同一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按照吸收的原则“择一重处”,不得累加。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相关规定不需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页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并进行申报;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仍然按照原规定进行申报。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就《关于调整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继续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开展房屋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完善存量房资金托管体系,严厉打击“阴阳合同”等违规交易行为。
各地要把保护种禽生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种禽代次,分级负责,落实财政扶持措施。对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补贴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落实;对每存栏1套父母代种禽补贴10元,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落实。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油站租赁经营权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铁路建设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载体,积极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意见》,增强纳税人维权意识和能力。要以推动《意见》落实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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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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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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