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服务效能,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订了《安徽省国税系统统一办税服务流程》,优化了面向纳税人的常用办税流程,明确了服务承诺时限,规范了涉税申请资料,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查账征收企业(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必须使用软件填写年度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导出申报文件,用U盘携带申报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表一式3份和财务报表1份(可直接从申报软件中打印)。
市区范围内主营“建筑装饰业”(在AHTAX2009中“行业明细”中行业编码为055010)所有“开业”状态企业纳税人(含外资企业)由慈湖经济开发区分局调整到纳税人注册地各管理分局管辖。
严格自开票资格认定,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对照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条件,分批次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同时做好跟踪管理,掌握纳税人工程进度、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情况,做到优化服务, 监控项目、掌握税源。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为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1]129号),省局决定成立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省属企业发展的新特征和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把支持省属企业发展,始终置于地税工作全局中进行谋划和落实,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政策落实,优化服务举措,落实工作责任,着力支持省属企业发展。
在计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个人所得税时,按每年42000元(每月3500元)的标准扣除相关费用;在计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每月按3500元的标准减除必要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省局认真组织开展了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12年,暂缓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及单位转让存量房,纳税人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后,由芜湖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出具《土地增值税结算传递单》,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填写《芜湖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结算表(二)》,签署结算检查意见,并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纳税人据此办理补缴或退还土地增值税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是建筑用砂石(以下简称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我市境内建筑施工收购未缴纳资源税的建筑用砂石(以下简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要求,我市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同时停止发布各住宅小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
2011年年审合格的和2012年新开业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结果。
各地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动员,深入发动,克服畏难情绪,强化责任意识,敢于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同时要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细化工作措施,分工到位、责任到人,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纳税服务部门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不得向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必需的设备和工作条 件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必须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稳定持续的水利建设筹资机制,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交易计税价格;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交易计税价格。
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按照(滁地税[201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税收优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请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确认。
存量房交易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各税。其中: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印花税由交易双方缴纳,其余应纳税种由出让方缴纳。
纳税人对最终确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之间,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基金等税费,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台账管理,详细登记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情况,并按月(季)将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免情况及时纳入减免税分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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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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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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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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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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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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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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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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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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