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旧系统数据。进入5.3版申报系统,修改系统配置后,执行“系统维护\系统数据导入”,在“选择旧系统路径”中选择数据备份的路径及文件夹名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在“修改导入文件序列”中选择“导入前清空系统数据”。
各级国税机关征、退税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及出口退税其他基础数据的采集、传输和使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
无水乙醇是以普通乙醇为原料,通过乙醇、水、苯等多元共沸的物理方法,脱水而成的纯度为99.9%以上的乙醇。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无水乙醇属于酒精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兑现政策,自主建房”的原则,采取外迁到安全区和建保庄圩的安置方式,将居住在行蓄洪区低洼地、淮河河滩地及生产圩的群众迁移到安全地区。
对2003年9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该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和住房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的,在2004年底前,企业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捐赠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饲料产品的检测机构、抽样送检程序和免税审核方法等,仍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将运费发票抵扣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具体执行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布;要及时做好总局《公告》的印制、发放工作,要将《公告》张贴在所有的办税服务厅,并及时发送至每一户一般纳税人。
民营企业投资兴办安置“四残”人员的福利企业,指经民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并出具《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征管范围,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26号)及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开票量的大小,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纳税人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累计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月供量。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超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区县级国税机关核实批准后,可适当调高其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
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减、免、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对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合肥市按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与市实行1:9分成,并由征收机关就地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
对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征收机关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精神和我省近年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行计税工资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调整为月人均960元,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灾区建房税收政策,要尽快让每一户纳税人了解承建灾民住房免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同时简化减免审批手续,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优质服务。
为了明确职责,规范操作,确保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比对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数据预审有疑点的,要逐条分析疑点产生的原因,对不可“人工挑过”的疑点要反馈给企业,由企业调整后重新申报。
核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未能通过的,按照附表所列格式填报,于12月18日前上传至省局服务器center\进出口税处\各市无信息上报栏。
自2020年4月20日零时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邮寄业务免收邮寄费用,其它等级纳税人正常收取发票邮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计划于2020年5月1日0:00至2020年5月5日24:00进行配电改造。施工期间,所有涉税业务系统均暂停使用。请相关纳税人、缴费人提前做好安排,以免影响工作。
本目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目前,我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实现了290项功能。具体清单见附件。
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均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二税务分局(注明个税汇缴申报),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电大街82号,邮编050061,联系电话0311-679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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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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