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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函[2003]71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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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34:08 |
| 信息简介: | 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减、免、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