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要求。
推动自贸区发展建设。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四扇门”要求分类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在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制度创新成果。
省级发改部门没有制定电价权限。根据《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电价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改部门没有制定电价的权限。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电价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的95%结算。
对纳入该名单的企业,我们在“一对一”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辅导企业及时申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进一步加大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明确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加大代偿补偿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规定,现将符合2019年度和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
为更好服务参与雄安新区建设的企业,按照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减税降费暨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相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对区本级企业中从事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纳税人(以下统称建筑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各所应将本所上报的电子文档以压缩包格式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名称请标注事务所所属地市和事务所名称,如“(石家庄)河北**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在邮件内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事务所详细地址,以便于年检标识准确寄送。
省本级统筹单位要对申请办理病退人员资格进行认定,资格初审认定完成后,填写《2020年度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初审情况登记表》(附件1),报省厅养老保险处备案后,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同时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还具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缴纳、发票验旧等40项功能,后续我们将继续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手机APP。
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及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延长办理期限截止到6月25日。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纳税人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和复评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所列明的违规行为已经改正的,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
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及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延长办理期限截止到6月25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实行告知承诺48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业务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0〕4号)精神,做好财政系统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对涉税软件使用方面的咨询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涉税软件咨询服务电话进行了重新整合,升级为全省统一的涉税软件技术服务热线0311-86112366,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2019年12月17日无记名表决通过,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省民政厅于2020年6月19日核准生效。现予发布。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体系。将市场主体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市场主体珍惜信用、诚信守法,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今后还将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优化《清单》,并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要求,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冀税发[2020]25号)要求,将各县(市、区)局对接稽查业务工作的职能由第二税务分局(所)或税源管理部门调整为风险管理部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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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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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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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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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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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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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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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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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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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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