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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综字[2003]1066号 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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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4:07
信息简介: 对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合肥市按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与市实行1:9分成,并由征收机关就地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
对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征收机关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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