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安徽省粮食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收购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全文废止]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和销售安装无烟灶台所需材料并负责安装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营业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核定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合同约定的金额能否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其掺兑废渣的种类包括除高炉水渣以外的“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废渣”。
对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确认问题,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2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口日期)起执行。
为了保持上述政策与现行财政体制的衔接,各城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和分享比例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市对各城区工业园区的税收返还,年底通过财政结算返还给各区。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是出口退税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促进出口、防范骗税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抓好内外培训,吃透政策精神,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卷烟生产企业自产或受托加工,专销其他地区的卷烟,无法采集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联系确定零售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并反馈。
严格按照《办法》和《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切实抓好税源管理、税源监控、纳税申报、审核审批、纳税检查、资料上报等工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4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列“3.经国税机关审核或核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
已征税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并核对出口数据后,在退税清算期内(次年的1-3月),填写《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要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对无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除外,下同)和有电子数据未申报的出口额,书面通知生产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征税。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通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场所以及街头、报亭等公众场所,同时印发给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其了解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办理程序、相关规定等,督促其按要求及时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生产销售的氯化铵符合国家农用氯化铵行业标准,属于氮肥产品,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等规定,经研究,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办税人员微机操作水平难以胜任自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使用量较少,且每次开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
对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因故作出让步而减少的债权需作为企业债务重组损失的,必须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有关规定,继续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国家政策规定,督促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决定将我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5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省局文件精神,结合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及辖区新办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而又得力的征管措施。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系统(以下分别简称电子申报系统和远程认证系统),是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的重要内容。
进行农网改造的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提取的农网改造“差价还息”资金,专项用于归还农网改造贷款利息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作为政府重要的执法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通过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来促进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形成,提升税务干部的税收征管水平,树立起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全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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