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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3]1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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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4:11
信息简介: 饲料产品的检测机构、抽样送检程序和免税审核方法等,仍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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