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皖政明电[2003]10号)的规定,对持有我省《再就业优惠证》到本省范围内其他地区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近一个时期以来,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给我省部分行业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困难。为减少损失,确保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将《关于努力降低非典型肺炎对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公司作为分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凭分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取得的补助收入,参与政府指定生产防治“非典”用品企业职工的加班工资,以及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销售额与开具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比对审核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岗位负责实施。各地要结合审核工作量的大小,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将发票检查作为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特别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的检查,对查处的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确定问题。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下放的审批权限要认真履行职责,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规范操作、缩短审批时限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务实高效。原则上本次下放的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管理和“并联式”审批。
关于实行计算机控管问题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制约,对所有固定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发票发售、税款征收等税收征收管理环节,主管国税机关一律纳入计算机管理,不得机外操作、手工开票,切实杜绝收“关系税”、“人情税”。
为规范对营业税、增值税等税收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地方税收管理,省地税局制订了《安徽省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逐级反馈给省地税局。
对由省政府授权各市确定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各市确定补贴标准补贴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企业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金额过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短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法[2003]197号)文件中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5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你局《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直地税[2003]18号)收悉。安徽国脉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与安徽省电信公司签订《电信支撑网计算机管理系统技术服务及维护协议书》,承担安徽电信支撑网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有偿维护服务。
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必报资料份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均为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留存两份,退还纳税人一份;其他必报资料的报送份数,由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确定。
安徽电联票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省局征收管理处开具的发票印制通知书明确的印制份数、发票号码、批印文号印制,印制时套印“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防伪纸和防伪油墨。
资源税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资源税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各市政府,地税部门依据当地政府的授权予以审批。上述资源税减免是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的减税或免税。
税务分局应根据所辖一般纳税人户数及工作量大小,合理确定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的数量。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纳税申报”窗口不得少于2个;同时,应单独设置“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专门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事宜。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2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莹石粉产品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物,不论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全省供电企业随同电价收取的其他各种费用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仍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随同电费收取的各种费用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3]248号)规定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范围界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不得擅自扩大,对不符合条件的业务,不得办理“免、抵、退”税。
在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内,对外来投资者来皖创办民营企业,由各市、县按照“突出发展重点,加大鼓励力度,优先促进引进,兼顾内外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施行办法》的精神,修订《安徽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废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皖地税[2001]11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仍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83号)规定执行。
企业办理农产品(包括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简单加工的工业品,下同,具体范围见附件一)出口退税要集中、单独进行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客户付给的定金(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应作为预售收入处理,预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的情况下收取的预收款项可不作销售处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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